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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84-201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的标准循环寿命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工况循环寿命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装载在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00.41电动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

  GB/T 19596电动汽车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41和GB/T 19596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体蓄电池secondary cell

  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被设计成可充电。

  3.2

  蓄电池模块battery module

  将一个以上单体蓄电池按照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组合,且只有一对正负极输出端子,并作为电源使用的组合体。

  3.3

  蓄电池包battery pack

  通常包括蓄电池模块、蓄电池管理模块(不包括BCU)、蓄电池箱以及相应附件,具有从外部获得电能并可对外输出电能的单元。

  3.4

  蓄电池系统battery system

  一个或一个以上蓄电池包级相应附件(管理系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设备以及机械总成等)构成的能量存储装置。

  3.5

  额定容量rated capacity

  室温下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容量(Ah)。

  3.6

  额定能量rated energy

  室温下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

  3.7

  初始容量initial capacity

  新出厂的动力蓄电池,在室温下,完全充电后,以1I1(A)电流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时所放出的容量(Ah)。

  3.8

  初始能量initial energy

  新出厂的动力蓄电池,在室温下,完全充电后,以1I1(A)电流放电至企业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时所放出的能量(Wh)。

  3.9

  室温荷电状态state of charge;SOC

  当前可用容量占初始容量的百分比。

  4符号

  5要求

  5.1室温放电容量(初始容量)

  5.1.1蓄电池单体按照6.2实验室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时所有测试样品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5%。

  5.1.2蓄电池模块和系统按照6.2试验时,其放电容量不应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时所有测试样品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7%。

  5.2标准循环寿命

  测试样品按照6.4进行标准循环寿命测试时,循环次数达到500次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或者循环次数达到1000次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5.3工况循环

  5.3.1混合动力乘用车用功率型蓄电池按照6.5.1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和5s放电功率。

  5.3.2混合动力商用车用功率型蓄电池按照6.5.2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和5s放电功率。

  5.3.3纯电动乘用车用能量型蓄电池按照6.5.3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5.3.4纯电动商用车用能量型蓄电池按照6.5.4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5.3.5插电式和增程式电动汽车用蓄电池按照6.5.3或6.5.4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一般条件

  6.5工况循环寿命

  该循环测试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主放电工况”,其放电量略多于充电量,如图1和表1所示;另一个是“主充电工况”,其充电量略多于放电量,如图2和表2所示。整个测试步骤如表3所示,由主充电工况和主放电工况组成的大循环SOC波动示意图如图3所示。

  6.5.2混合动力商用车用功率型蓄电池

  该循环测试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主放电工况”,其放电量略多于充电量,如图4和表4所示;另一个是“主充电工况”,其充电量略多于放电量,如图5和表5所示。整个测试步骤如表6所示,由主充电工况和主放电工况组成的大循环SOC波动示意图如图6所示。

  7.2型式检验

  7.2.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产;

  ——转厂;

  ——停产超过一年后复产;

  ——结构、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

  7.2.2判定规则:

  在型式检验中,若有一项不合格时,硬盘定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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