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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投标合同书文案

仪器设备投标合同书文案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需方:

供方:

本合同根据(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和该项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于   年   月   日 由        (以下简称需方) 与           (以下简称供方) 就             项目,经供 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总则

1.本合同供需双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2. 1. 中标通知书;

2.2.双方签订的有关书面补充协议或文件;

2.3.招标文件;

2.4.供方中标的投标文件。

3.供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交货期向需方提供合格的设备和服务。

4.需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供方到期应付的货款。

二、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                        项目,包括设计、货物供货、安装、调试、 培训、验收、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保修期保障等全部内容。

2.     供货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基本明细如下: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制造商 单位 数量 交货期 (天) 单价  (元) 合计(元) (含税)

合计(RMB)

(含税) 大写金额:

注: 具体的供货范围、技术规格及技术图纸详见合同附件。

3.     供方应对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全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确保实施进度符合合同的要求。

三、价格

1.     合同总价(含税) :人民币          元整(大写) ,计             元(小写) 。

2.     合同总价包括了货物的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卸货放置、保险以及供方进


行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含技术文件资料、图纸的提供) 、 保修期保障服务、第三方计量/检测服务等的全部含税费用,需方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 用。

3.     合同总价中包括用户需求书中列明所需的备品备件。

4.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合同签订后,供方不得以物料、人工等涨价为由要求需方

增加支付费用,否则每提出一次,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拒绝支付,并要求供方支

付合同总价的 5%的违约金。

5.     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即实际计算结果超过本合同总价的仍按总价

支付,低于合同总价的按实际计算结果支付。

四、货物产地及标准

1.    货物及其零配件、辅件、备品等均为全新的(原装) 、未使用过产品。

2.    标准:

本合同所指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的技术规格和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 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 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同时,上述货物和服务须具有合法来源途径,质量和技术全部合格并无任何瑕疵、缺陷 和安全隐患,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确 保需方不会因为购买、使用供方产品而遭受任何损失、处罚或追索。否则,需方有权要 求供方予以更换并给予补偿,如更换后仍不能解决前述问题或供方拒绝更换和补偿的, 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退货,供方应当全部退还已收需方的合同款项,并根据本合

同承担违约责任。

五、到货、安装的时间、地点

1.     到货及安装时间地点:

到货时间为: 签订合同后   天内到货,如因需方便利需要延迟到货的,以需方书面 通知到货时间为准;  

货物交付至需方指定安装地点为:                     ; 

2.     合同生效后,供方应按本合同要求的时间将货物运至上款指定到货地点卸货、安装,

并按规定将到货时间提前    天通报需方。货到并经安装调试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 需方组织验收,并签署书面验收意见。如需计量/检测的货物,供方需获得国家认可的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正式计量/检测合格报告后,双方方可签署最终验收单。


六、保密

1.     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

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即使 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

2.     除了合同本身之外,上款所列举的任何物件均是需方的财产。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

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物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

七、技术文件

1.    供方应在供货同时向需方提供所有有关本合同执行的技术文件。如果项目必需但又未

作规定的要供方才能提供的技术文件,供方也应及时向需方提供。技术文件可以使用

手册、图纸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资料。

2.    上述技术文件应包含保证需方能够正确进行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

调试、验收和运作的需要的所有内容。

3.    需方完全有权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的任何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 调试、验收所引起的系统和/或货物或其部件的损坏由供方承担责任。

4.    供方应按照需方的要求提供上述技术文件一式两套给需方。

5.    所有未列明交付时间的供方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必须单独包装伴随货物按货物交付时

间交付给需方。

6.    到货后需方如发现供方未提供有关文件,可以推迟付款,直至供方补齐有关文件。

八、知识产权

1.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

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追索。如发生此类纠纷, 由供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需方为此已付费用或被法院、仲裁等确定的款项由供方

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需方为此支付的公证费、诉讼费、调查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2.     供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软件的使用权归需方所有,如供方是根据需方

的要求而单独开发的技术、软件等作品,以及需方在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基础上后续开

发的产品,其知识产权归需方所有。

九、包装、装卸和运输

1.     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供方负责; 由于不适当

的包装而造成货物的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丢失由供方负责。

2.     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


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 和需方指定安装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

要。

3.     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其用处。

4.     每一包装箱两个侧面用不褪色的油漆和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做出标记。

标记内容包括: 箱(件) 号、装运标志(唛头) 、毛重(kg)、尺码(长 x 宽 x 高, 用 mm 表示) 、净重(kg)、到货地址、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合同编号以及“勿 近潮湿” 、 “小心轻放”、 “此边向上”等。

十、装运单证

采用铁路运输、船运或空运的以下单证原件在到货同时交给需方,其单证副本(或复印

件) 则应在到货前三天交给需方。

1.     装箱单一式三份,注明合同号、装运标志、货物内容、每件包装尺码及重量。

2.     制造厂出具的出厂质量及数量检验证明书各一式一份。 十一、付款

1.     合同货款按以下方式支付(请在每个阶段勾选一种付款方式,多选无效) :

1.1  预付款

□(1) 无预付款

□(2) 合同签订且需方收到供方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 金额    %的预付款;

□(3) 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预付款;

1.2  到货款及保修金

□(1) 供方将货物送达需方指定地点安装测试完毕并经过需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 日内,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货款,剩余   %的货款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届满 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供方。

□(2) 货物送达需方指定地点安装测试完毕且通过需方验收合格后,供方向需方提供 质量履约保函(合同总金额   %,有效期至保修期满),需方收到质量履约保函后    个 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款项。

□(3) 供方将货物送达需方指定地点安装测试完毕并经过需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 日内,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款项。

2.  双方同意按一下   种方式开具发票:

2.1 需方每次付款前,供方需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供方未及时提供发票,


需方迟延支付不承担违约责任。

2.2  供方在需方支付尾款或全部款项前,应向供方开具正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 供方未及时提供发票,需方迟延支付不承担违约责任。

3.  付款方式: 采用           形式。 供方开户行名称:

供方银行账号:

十二、产权与风险转移

合同标的产权与风险转移遵守如下约定:

1.     供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2.     货物的产权自货物通过需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转移至给需方,货物的损坏、灭失的

风险,在货物通过需方最终合格验收之日起由供方转移至需方。

3.     因货物验收不合格需方拒收,或双方已解除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4.     产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供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需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权利。

十三、保险

供方应按货物总价的 110%为货物投保一切险、为派往需方服务的人员投保人身险、为 货物交付前有关本项目活动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投保相关险种,保险费用均由供方负责。

十四、检验与测试及验收

1.    需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 承担额外的费用。

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

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需方不承担

费用。

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需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供方

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4.    需方在货物到达的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

会因为货物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已通过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

到限制或放弃。

5.    交货时,供方应将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

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提交需方。检验证书是付款的文件依


据之一,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

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6.    如果货物是进口产品,且属于强制检验商品,供方应附上经中国国家商检部门对货物

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合格的检验证书。

7.    本“检验与测试”的有关条款不能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8.    供方必须在到货后    个工作日内(需要延迟安装时间的,以需方书面通知为准) ,

派专业的安装调试工程师到用户安装现场对振动、磁场、噪音等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 参数进行测试,如果有问题,需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整改。整改后,还需对整改后的 安装现场进行测试。

9.    安装调试在设备到货后     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并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

10. 所有设备均须由供方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需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十五、伴随服务

1.    安装、调试与试运行

1. 1    供方须负责安装并提供合同货物安装所需的材料及技术资料以及组装/维修所需工 具。

1.2    供方派出的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相应资质和能力,熟悉本合

同所述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及安装工艺,有足够能力安装、调试本合同的货物并使

之达到本合同要求;

1.3    供方已对需方现场进行详细考察,完全了解现场的状况及环境要求,并承诺不因上述 原因对需方索赔。

1.4    供方人员实施及监督所提供货物的试运行,并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运 行、维护实施监督指导,但监督指导并不能免除供方在保修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    测试与验收(详见技术规格协议书)

2. 1    供方必须在测试与验收前,向需方提供按本合同的技术规格、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 测试与验收方案。

2.2    供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致使货物未达到需方要求的设计性能,需方 可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

2.3    测试及验收由需方组织: 供方负责安装和测试,安装测试完成后由需方进行验收验收 合格后,双方方可签署最终验收单。

2.4    如果供方没有按以上要求,按需方安排的时间进行有关工作,需方有权在相应的付款


时间段推迟付款,直至供方完成此时间段的工作。

3.    培训

3. 1    供方负责提供现场操作、运行、维护、修理的培训方案及必需的培训资料。

3.2    供方负责对需方受训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维修培训,直至受训人员基本熟练。 十六、合同转让与分包

1.    本合同供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    供方拟将本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分包,或更换分包人的) ,

应事先征得需方书面同意,并提交证明拟分包人合格的文件,及供方与分包人签订的 分包合同予需方,且分包人不得再分包。供方需将分包协议交需方备案,否则应视为

供方违约。

3.    供方将本合同分包的,其就分包部分向需方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保修期及售后服务

1.    质量保证

1. 1.       供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目前的型号。供方进一步

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瑕疵、缺陷和隐患,或 者没有因供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我国现行条件下 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2.      保修期:     年,保修期内的整机保修服务均须由供方提供,保修期自供需双方代

表在设备最终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本合同总价。保修期内修理、 重作、更换等由供方完全负责。

1.3.      需方在保修期内发现缺陷应尽快通知供方。供方对保修期内的故障维修响应时间

为: 电话(8:30~18:00 期间) 为 2 小时。若在电话中无法解决,周一至周五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护(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其余期间为 48 小时。

1.4.       保修期内如果设备故障在检修 120  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供方应在 72  小时内提供

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设备供需方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

1.5.       所有设备保修服务方式均为免费上门保修,即由供方派员到需方设备使用现场维

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2.    保修期后服务

2.1.      保修期满后,若有零部件出现故障,属于寿命异常问题(明显短于该零部件正常寿

命) 时,则由供方负责免费更换及维修。


2.2.      保修期满后,供方应(参考当时的市场价格) 按优惠价格与需方签订

定期维修保养合同及提供需方所需零配件。

2.3.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供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需方,使需方有足

够的时间采购所需备件;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供方应免费向需方提供备件的图纸等

相关资料。

十八、索赔

供方对所供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如经检验证实不符或缺陷存在的,包括潜 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需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安装、调试 的规定,在保修期内及时提出索赔,供方同意需方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法解

决索赔事宜:

1      供方同意需方退货,并将货物被拒收前需方已付的所有款项退还需方,供方承担由此

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 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被拒收货物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及需方因此遭

受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因此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

物成交价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 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以使货物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供方承担一切费 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供方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保修期。

4      供方收到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未给需方答复的,视为索赔已被供方接受。供方未能在

收到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或征得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需方从上列方法中选 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需方将有权从未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

要求索赔的权利。

5      需方有权因上述原因直接从应付供方款项中扣除。

十九、不可抗力

1.    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

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供需双方在缔 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 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 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6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

合同的协议或解除合同。

二十、逾期交货及逾期付款的赔偿

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果供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需方。需方收到供方通知后,将尽 快做出评价,决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期及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需方在不影响合同项 下的其它补救措施情况下,可从合同未付款中扣除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 迟交货物交货价的 3 ‰/天计算,如迟延交货超过 30 天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 有权要求供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另行支付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 已付款的, 需方有权要求供方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供方应继续履行, 但应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按上述办法计算的违约金乃不足以补偿因供方违约造成

的损失,需方有权进一步向供方提出索赔。

2. 货物无法通过需方组织的验收,从需方通知验收不通过之日起,直到货物最终通过验

收或解除合同之日止,期间的时间按供方延期交货处理,供方应按本条款第 1 条的约 定承担相应的延期交货违约责任。

3. 如果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则供方有权延期交货; 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拖欠

款金额的 3‰/天计算。如需方无故延迟付款超过 30 天的,供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 有权要求需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需方按合同总金额的 10%计付违约金。需 方已支付款项不予退回。

4. 本合同中对于需方付款和供方交付使用有先决条件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十一、合同变更

1. 供方根据现场实际或施工情况,发现合同原计划或方案不尽合理,确实需变更原合同

约定的货物的,应及时通知需方,并提出变更理由、修正方案、及变更清单,经双方 协商并签署有关文件作为合同补充协议后实施。

2. 因需方的原因变更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

件。如因此造成供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将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

平调整。供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需方通知后 30 天内提出,否则按原价格实施。

3.    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出变更提供货物,供方都不能免除其

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二十二、合同解除和终止

4. 合同自然终止

供需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5. 合同因需方便利而解除或终止。

5.1.   需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终止合同,终止




5.2.





通知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对供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 30 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需方应按合同价格和 条款予以接受,对于剩下的货物,需方可:

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

取消对所剩下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供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


以及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6. 违约违规终止合同

在需方对供方违约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向供方发出 书面的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6.1.  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货物;

6.2.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6.3.       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投标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

法规、涉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需方采购过程,包括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需方利益、

干扰需方、评委、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评标等行为。

如果需方终止了全部/部分合同,需方可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

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供方应承担需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

是,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 因供方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需方可书面形式通知供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 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二十三、争端的解决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供需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

达成协议时,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胜诉方为解决争议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十四、适用法律

1.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二十五、税和关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合同生效

1.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署日期以较迟签注的日期为准。 二十七、其他

1. 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2.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

改书、往来信函等) 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或确认之

日期。

3.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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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盖章) :

需方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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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盖章) :

供方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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